第四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抵触上位法,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主要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