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