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灞河重点区域内湿地和规划的公园绿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减少用地规模。

灞河重点区域内的绿地符合永久性绿地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确认,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