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灞河重点区域内临河第一排建筑优先布局公共建筑。临河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范的要求,根据建筑高度、用地性质等由风貌管控要求确定。同一地块内高层建筑临河界面的面宽之和不得超过所在地块临河一侧长度的百分之四十。高层公共建筑临河界面因与周边风貌协调需要,面宽之和确需超过所在地块临河一侧长度百分之四十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