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危及城市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