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偷盗、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六)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