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

(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六)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