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公安、生态环境、人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