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暗涵、泵站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护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五)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