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缩小、缩短或者停止占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