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章 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第九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违法建设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明确查处机关日常巡查工作职责、监管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等。查处机关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技术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违法建设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建违法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其辖区内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向查处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