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章 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第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活动开展巡查,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向查处机关报告。对正在依法查处的在建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人应当拒绝违法建设施工人员、设备、车辆和原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查处机关做好调查取证、执法等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