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章 已建成违法建设查处第三十二条有效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的,查处机关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通报,并移交相关线索材料。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