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域水资源分布情况、开发利用现状、水环境容量等实际,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控制用水总量,加强枯水期生态流量保障,统筹分配水资源,合理调控高耗水行业节约用水、错峰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