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经营主体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畅通政企沟通和联系渠道,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会商、网络征询等方式,及时有效听取经营主体的建议和诉求,依法协调解决经营主体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企交往中不得以权谋私、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