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经营主体服务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经营主体因经营困难决定歇业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主体歇业期间能够通过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与其取得联系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不得以无法联系为由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