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抄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