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以及审查、处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专工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同步审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