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纠正处理的情况、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