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节 结果反馈第四十四条有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并移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存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