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一节 处理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在实施和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予以注意:(一)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二)条文序号错误;(三)规定的事项不明确;(四)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五)其他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