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处理计划或者书面处理意见的,审查中止。

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机关已经自行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