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