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七条有效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立法的立项、起草、审议等过程中开展立法工作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