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