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