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七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程序第六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要审查其变通、补充规定的权限范围。经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批准,批准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经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不予批准,由报请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