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七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程序第六十三条有效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决定是否交付表决。在条例交付表决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