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七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程序第六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由报请机关签署。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