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七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程序第五十九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条例草案及说明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征求意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