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辖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州、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职权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