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