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接受检查,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冲卡、破坏检测设备、殴打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或者从事其他扰乱固定超限检测站秩序的;

(二)损毁、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等公路附属设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

(三)其他拒绝、阻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