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公正执法,热情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