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检举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