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超限运输检测应当坚持科学检测、卸货放行的原则。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应当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承运人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承运人不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强行通过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车辆信息抄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