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因自然原因引发宝塔山山体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改善宝塔山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因人为活动引发宝塔山地质灾害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因人为活动引发宝塔山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治理费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处置后,有权向治理责任单位追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