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宝塔保护区和环境风貌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及建筑物、构筑物风貌的监督管理。

宝塔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威胁宝塔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应当依法予以改造、拆除。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