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宝塔山文物管理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文物管理专门机构、宝塔山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宝塔山文物日常保护管理;文物管理专门机构与宝塔山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宝塔山文物保护和管理责任。宝塔山使用权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保护管理责任人职责的,经市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变更宝塔山使用权人。使用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签订保护协议。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