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陕南民歌,是指主要流传在陕南地区以我市镇巴民歌等为代表的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通过即兴编创、口口相传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地方语言、语音、曲调特色的民间歌唱艺术形式。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