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枸杞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工作,优化调整枸杞产业规划布局和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及气象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