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枸杞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地保护与种植加工第十四条有效枸杞产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推进枸杞机械化生产,优化枸杞生产结构,推动枸杞绿色生产。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经营者改良利用盐碱地,依法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种植枸杞。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