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在枸杞种植的集中区域划定保护范围,实行枸杞产地保护,加强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