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从事或者参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