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阻挠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