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林木种子生产保险,支持林木种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