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业发展规划、林木种子工程建设;

(三)保护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和新品种;

(四)指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和林木良种繁育、推广;

(五)监督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林木种子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林木种子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