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省级审定或者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或者认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二)以欺骗、伪造实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三)其他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情形。认定的林木良种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以林木良种的名义推广、销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