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省级审定或者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或者认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实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情形。

认定的林木良种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以林木良种的名义推广、销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