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二)珍贵、濒危和本省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三)具有药用、科学研究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