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所有者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