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